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颜厥悻刑罚变更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4)温文刑执字第4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颜厥悻,男,1958年10月16日出生于浙江省平阳县,公民身份号码3303261958********,汉族,文盲,无业,住浙江省平阳县山门镇洋边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3年8月16日被文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30日被依法逮捕,同年9月29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13年1月30日本院作出了(2013)温文刑初字第187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判处罪犯颜厥悻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罪犯颜厥悻在判决执行以前已羁押一个月十五日,现以因身患疾病不宜被收监执行为由,向本院申请对其予以监外执行。

经本院审查,罪犯颜厥悻的病情经文成县人民医院医学司法鉴定为:1、外伤后右眼安装义眼、左眼视力明显减退;2、左眼初期白内障;3、腰椎间盘突出;4、两肺多发肺大泡;5、左肾异常。符合《罪犯保外就医疾病伤残范围》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对罪犯颜厥悻暂予监外执行四个月十五日(监外执行期限从2014年1月14日起至2014年5月28日止)。本决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