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周有样。现监外执行在家。罪犯周有样因犯强奸罪,本院于2010年12月13日作出(2010)温文刑初字第136号刑事判决,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刑期自2010年7月22日起至2015年1月21日止)。该罪犯因患有严重疾病,本院于2011年3月24日作出暂予监外执行一年,并于2012年3月21日作出决定延长暂予监外执行一年。现执行机关文成县公安局认为罪犯周有样仍患有慢性肾功能不全、高血压病Ⅱ期、老年性白内障等严重疾病,需要延长暂予监外执行期限,于2013年2月26日作出文公看守字(2013)第1号暂予监外执行建议书,提请本院决定。
经本院审查,罪犯周有样的病情经文成县人民医院医学司法鉴定为:慢性肾功能不全、高血压病Ⅱ期、老年性白内障、血尿待查等疾病。按《罪犯保外就医疾病伤残范围》和《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可准予保外就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对罪犯周有样延长暂予监外执行一年(监外执行期限从2013年3月25日起至2014年3月24日止)。本决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