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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 · 2014

文成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吴方隆、毛徐桃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2014)温文行审字第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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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文书2014年文书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文成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浙江省文成县。法定代表人施彩微,局长。委托代理人王玲,文县镇人民政府干部。委托代理人周汉琴,文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干部。被执行人吴方隆,务农。被执行人毛徐桃,家务。

申请执行人文成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4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文珊计生征字(2013)第160号行政决定确定的被执行人吴方隆、毛徐桃共同征收社会抚养费人民币49264元一案,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独任进行了书面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

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文成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3年9月20日作出文珊计生征字(2013)第160号行政征收决定,并于2013年9月20日送达两被执行人,并限被执行人吴方隆、毛徐桃收到本征收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交纳社会抚养费人民币49264元。2013年12月22日,申请执行人向两被执行人送达了催告书。被执行人吴方隆、毛徐桃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催告书送达后十日内又未履行上述义务。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未发现涉案行政决定有该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文成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3年9月20日作出文珊计生征字(2013)第160号行政征收决定的内容。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王雯雯

代书记员:陈怡惠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