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文书

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 · · 2014

杜立登申请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错误执行一案决定书

(2014)运中法赔字第3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文书2014年文书

赔偿请求人:杜立登,男,1947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永济市。

杜立登于2014年3月26日以错误执行为由,向本院申请国家赔偿。

经审查,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发生在2010年12月1日以前的,适用修正前的国家赔偿法,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修正的国家赔偿法:(一);(二)赔偿请求人在2010年12月1日以后提出赔偿请求的。本案中,杜立登与永济市栲栳供销社建筑合同一案执行期间,本院裁定解除保全措施是2007年11月19日,该行为虽发生在2010年12月1日以前,但杜立登是2014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国家赔偿,根据该条内容规定,本案适用修正的国家赔偿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八条规定赔偿请求人认为人民法院有修正的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情形的,应当在民事、行政诉讼程序或者执行程序终结后提出赔偿请求,但人民法院已依法撤销对妨害诉讼采取的强制措施的情形除外。本案中,杜立登与永济市栲栳供销社建筑合同纠纷案审结后,该案进入执行程序。但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中止执行,尚未执行终结。根据以上规定,杜立登应当在案件执行程序终结后提出国家赔偿申请。综上,赔偿请求人杜立登在案件执行程序终结前申请国家赔偿没有法律依据,其请求应予驳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八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杜立登的国家赔偿申请。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引用法律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