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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清算与破产 · 破产 · 2018

陈庆国、李灵娥申请永济市华威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2018)晋08破申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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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清算与破产文书2018年文书破产程序

申请人:陈庆国,男,1970年9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永济市。申请人:李灵娥,女,1940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申请人:永济市华威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永济市舜都大道北段中心汽车站北侧。法定代表人:彭青花,董事长。

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法院执行局在执行申请人陈庆国、李灵娥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永济市华威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一案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永济市华威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存在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形。申请人陈庆国、李灵娥向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法院申请将本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法院经审查后于2018年8月11日作出(2018)晋0881执643号移送决定书,决定将本执行案件移送本院破产审查。本院于2018年8月3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被申请人永济市华威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申请人陈庆国、李灵娥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规定,本案符合破产受理条件。但鉴于被申请人永济市华威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和工商注册地均在山西省永济市,被申请人的大部分债权人也都在永济市辖区,为便于案件的审理,方便债权人参加诉讼,降低诉讼成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十二条、《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报请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裁定如下:

将陈庆国、李灵娥申请永济市华威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移交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法院审理。

审判长:詹荐轩审判员:路志杰审判员:任国强

书记员:张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十二条、《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第二条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