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高其通。罪犯高其通因犯强奸罪,本院于2012年2月1日作出(2012)温文刑初字第18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2月14日起至2016年6月13日止)。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并交付执行。该罪犯因患有严重疾病,本院于2012年2月23日作出暂予监外执行一年。现执行机关文成县公安局认为罪犯高其通仍患有严重疾病,需要延长暂予监外执行期限,作出文公看守字(2012)第16号暂予监外执行建议书,于2013年1月29日提请本院决定。
经本院审查,罪犯高其通的病情经文成县人民医院医学司法鉴定为:高血压病Ⅲ期、脑梗塞后遗症。按《罪犯保外就医疾病伤残范围》及《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可准予保外就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对罪犯高其通延长暂予监外执行一年(监外执行期限从2013年2月23日起至2014年2月22日止)。本决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