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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薛贤平刑罚变更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3)温文刑执字第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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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薛贤平。罪犯薛贤平因犯强奸罪,本院于2011年5月23日作出(2011)温文刑初字第61号刑事判决,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该罪犯因患有严重疾病,本院于2012年5月31日作出暂予监外执行一年。现执行机关文成县司法局认为罪犯薛贤平仍患有严重疾病,需要延长暂予监外执行期限,于2013年5月13日作出(2013)文矫建字第1号延长暂予监外执行建议书,提请本院决定。

经本院审查,罪犯薛贤平的病情经文成县人民医院医学司法鉴定为:高血压病Ⅲ期、老年退行性心瓣膜病、高脂血症。按《罪犯保外就医疾病伤残范围》之规定,确属严重疾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对罪犯薛贤平延长暂予监外执行一年(监外执行期限从2013年6月4日起至2014年6月3日止)。本决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