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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叶凤鸣刑罚变更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3)温文刑执字第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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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叶凤鸣。罪犯叶凤鸣因犯故意伤害罪,本院于2012年3月22日作出(2012)温文刑初字第20号刑事判决,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1月5日起至2015年5月4日止)。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该罪犯因患有严重疾病,本院于2012年5月30日作出暂予监外执行一年。现执行机关文成县公安局认为罪犯叶凤鸣仍患有严重疾病,需要延长暂予监外执行期限,作出文公看守字(2013)第2号暂予监外执行建议书,于2013年5月23日提请本院决定。

经本院审查,罪犯叶凤鸣的病情经文成县人民医院医学司法鉴定为:左股骨头坏死;左肘关节外伤骨折术后;糖尿病;慢性乙型肝炎(迁延性);腰椎椎间盘突出。按《罪犯保外就医疾病伤残范围》及《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可准予保外就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对罪犯叶凤鸣延长暂予监外执行一年(监外执行期限从2013年5月31日起至2014年5月30日止)。本决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