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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邱绍志与宁波丁速棕榈湾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4)甬海执民字第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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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邱绍志。被执行人:宁波丁速棕榈湾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卢林军。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邱绍志与被执行人宁波丁速棕榈湾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宁波丁速棕榈湾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已停止经营,其名下的机器设备等财产均由本院另案评估拍卖,但处置完毕尚需一段时间。另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依照《中华人本院(2014)甬海执民字第35号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韦甬军审判员:陈杨代理审判员:王禹辰

代书记员:张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