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桂杏敏与缪永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甬海执民字第1582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桂杏敏。被执行人:缪永灵。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桂杏敏与被执行人缪永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缪永灵目前下落不明且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依照《中华人本院(2013)甬海执民字第1582号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韦甬军审判员:张磊代理审判员:王禹辰

代书记员:张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