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石秀丽。被执行人:宁波海曙颂恩工贸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石秀丽与被执行人宁波海曙颂恩工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宁波海曙颂恩工贸有限公司实际经营地址不明,且其法定代表人应娜达目前下落不明。本院已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宁波海曙颂恩工贸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但暂无存款可供执行。另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依照《中华人本院(2013)甬海执民字第1384号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韦甬军审判员:陈杨代理审判员:王禹辰
代书记员:张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