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胡亚萍。被执行人:叶美芳。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3年3月20日作出的(2013)甬海西商初字第5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0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上述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冻结被执行人叶美芳在中国银行宁波迎春街支行的存款33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宓琼凯
代书记员:唐雨舟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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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胡亚萍。被执行人:叶美芳。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3年3月20日作出的(2013)甬海西商初字第5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0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上述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冻结被执行人叶美芳在中国银行宁波迎春街支行的存款33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宓琼凯
代书记员:唐雨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