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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西门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13)甬海执民字第15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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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西门支行。代表人:宣高峰。被执行人:邓肖峰。被执行人:方亚芬。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西门支行与被执行人邓肖峰、方亚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邓肖峰抵押给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西门支行的位于宁波市镇海区一区东河新村1#楼305室的房产已被本院依法查封,但处置完毕尚需一段时间。另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名下均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依照《中华人本院(2013)甬海执民字第1530号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韦甬军审判员:陈杨代理审判员:王禹辰

代书记员:张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