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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王玉珍与陈雷、王昊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甬海执民字第15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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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王玉珍。被执行人:陈雷。被执行人:王昊。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玉珍与被执行人陈雷、王昊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陈雷、王昊目前均下落不明,被执行人王昊名下牌照为浙B774**的车辆由本院依法查封,但尚未实际控制。经本院依法查询,两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依照《中华人本院(2013)甬海执民字第1518号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韦甬军审判员:张磊代理审判员:王禹辰

代书记员:张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