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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恢复 · 2014

鲍继青与济南耀福塑胶有限公司工资、保险福利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槐执恢字第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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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恢复程序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鲍继青,女,1975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执行人济南耀福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申请执行人鲍继青与被执行人济南耀福塑胶有限公司工资、保险福利争议纠纷一案,经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2)槐民初字第295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登记、房产登记的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槐执恢字第8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宗赤军执行员刘昌珉执行员刘志林

书记员:逄燕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