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葛东全,男,1974年8月9日出生,汉族,公司员工,现住唐山市丰润区。被执行人吴尚东,男,1987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唐山丰润区。
本院执行的葛东全诉吴尚东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申请人申请被执行人给付赔偿款50000元,诉讼费4020元及利息。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2004)丰民初字第284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爱敏审判员:王荣禄审判员:郭双武
书记员:郭继忠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