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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恢复 · 2014

孙艳霞与王连成、邹玉杰民间借贷纠份裁定书

(2013)船执恢字第1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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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恢复程序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孙艳霞,女,汉族,住吉林市船营区。被执行人:王连成,男,汉族,住吉林市船营区。被执行人:邹玉杰,女,汉族,住吉林市船营区。

申请执行人孙艳霞与被执行人王连成、邹玉杰民间借贷纠份执行一案,本院于2006年4月7日作出(2005)船民二初字第843号民事判决。判决主文内容:被告王连成、邹玉杰欠原告孙艳霞人民币142,3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付清。诉讼费4,756.00元,由被告王连成、邹玉杰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付清。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孙艳霞于2007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连成、邹玉杰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08年4月24日裁定本案本次执行终结。2013年8月8日申请执行人孙艳霞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在恢复执行期间,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内容为:被执行人王连成一次性付给申请执行人孙艳霞人民币260,000.00元整。申请执行人收到执行款后,向本院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已按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实际履行完毕,本案可作执行结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05)船民二初字第842号民事判决的执行。申请执行费2,106.00元由被执行人王连成负担(已交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赵学智审判员:闫伟审判员:裴广厚

书记员:赵越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