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权凤莲,女。被执行人史存理,男。
权凤莲申请执行史存理债务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1)咸民二终字第184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史存理应归还申请执行人权凤莲人民币5235.50元,承担一审诉讼费300元。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执行过程中,现该案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执行(2001)咸民二终字第184号民事判决书,(2013)咸秦执恢字第00191号案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王喜君审判员:杨养荣审判员:郭云鹏
书记员:张天增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