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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禹新利、张春红与禹逢飞刑事附带民事执行裁定书

(2014)荥执字第7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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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禹新利,男,1972年2月2日生,汉族,住荥阳市城关乡南周村南周**。申请人张春红,女,1974年3月13日生,汉族,住,住荥阳市城关乡南周村南周** 被执行人禹逢飞,男,1992年8月5日生,汉族,住荥阳,住荥阳市城关乡南周村南周**附**iv>

本院在执行禹新利、张春红申请执行禹逢飞刑事附带民事一案中,我院于2013年6月3日作出的(2013)荥刑初字第8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现因案件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被执行人禹逢飞银行存款九千七百六十六元六角八分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马柯审判员:付志勇审判员:禹海军

书记员:陈建民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