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吴国强。被执行人李建军。被执行人周利敏。
本院在执行吴国强申请执行李建军、周利敏追偿纠纷一案中,我院于2013年6月17日作出的(2013)荥民二初字第4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令被执行人李建军、周利敏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荥阳市支行借款本金五万元及利息四百五十一元(计算至2013年4月18日),李建伟、吴国强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李建伟、吴国强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后,有权向李建军、周利敏追偿。现因案件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李建军、周利敏银行存款五万四千三百二十五元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马柯审判员:付志勇审判员:任明洲
书记员:楚凯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