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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汪建国与兰春迎人身损害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2)荥执字第21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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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

申请人汪建国。被执行人兰春迎。

本院在汪建国申请执行兰春迎人身损害纠纷一案中,荥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荥民一初字第2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现因案件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兰春迎银行存款八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马柯审判员:付志勇审判员:禹海军

书记员:李碧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