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荥阳市水务局。
住所地,荥阳市京城办演武路**。法定代表人张振海,局长。被执行人河南万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荥阳市豫龙镇郑上路** 法定代表人陈志业,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荥阳市水务局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荥水罚决字〔2013〕第1号水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因被执行人在荥阳市三公路与郑上路交叉口处开发万兴花园的生产建设项目逾期未编报水土保持方案,造成水土流失,申请执行人依法于2013年5月30日对被执行人作出了荥水罚决字〔2013〕第1号水行政处罚决定。该行政处罚决定为:一、罚款十五万元,二、编报水土保持方案。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经申请执行人依法催告,被执行人未履行其义务。
经审查,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在水土流失重点监督区从事生产建设,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荥水罚决字〔2013〕第1号水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合法性审查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荥水罚决字〔2013〕第1号水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案件执行费215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闫志恒审判员:张万青审判员:李文华
书记员:冉锦秀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