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魏玉清,女,汉族。被告荥阳市人民政府。住所地,荥阳市索河路中段。法定代表人王新亭,市长。
原告魏玉清诉被告荥阳市人民政府不履行房屋登记法定职责一案,于2014年3月19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此案,于2014年3月24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魏玉清于2014年3月27日以其所诉事项已经解决为由,向本院递交申请,请求撤回本案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魏玉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25元。
审判长:张万青审判员:李文华审判员:楚国范
书记员:冉锦秀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