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何春林,男,1958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龙安区。被执行人孙玉国,男,1982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2013)殷民二初字第85号民事调解书,依法执行申请人申请执行孙玉国拖欠工资款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孙玉国银行存款213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刘家梁
书记员:杜银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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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何春林,男,1958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龙安区。被执行人孙玉国,男,1982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2013)殷民二初字第85号民事调解书,依法执行申请人申请执行孙玉国拖欠工资款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孙玉国银行存款213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刘家梁
书记员:杜银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