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杨庆利,现住址海港区。申请执行人马杰,现住址海港区。被执行人朱福辰,住址秦皇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秦皇岛福辰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朱福辰,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秦皇岛市麒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叶淑绵,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东涛,河北沃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杨庆利、马杰与被执行人朱福辰、秦皇岛福辰影视文化有限公司、秦皇岛市麒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借款纠纷一案,由秦皇岛仲裁委员会已于2013年11月29日作出(2014)秦仲调字第021号仲裁调解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并届满履行期限,但三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内容为:被申请人偿还申请人借款本息合计人民币361万元,并支付迟延履行利息(由2013年12月7日计算至给付之日止);三被申请人承担连带给付义务。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仲裁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通知履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及其他款项人民币3648500元及利息。上述不足部分查封、扣押、变价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以清偿本案债务。需要续行冻结、查封的,申请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周连胜
书记员:任俣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规定(试行)》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规定(试行)》第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