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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复议 · 2014

王晓慧执行复议裁定书

(2014)张法执复字第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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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复议程序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请复议人王晓慧,女,1972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涿鹿县。申请执行人尤加娣,女,1963年3月24日生,汉族,住河北省涿鹿县。被执行人任晓军,男,1966年5月5日生,汉族,涿鹿县防疫站干部,住河北省涿鹿县。申请复议人王晓慧不服涿鹿县人民法院(2012)涿执字第353-3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复议人王晓慧请求撤销涿鹿县人民法院(2012)涿执字第353-3号执行裁定。

本院查明,涿鹿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7日作出的(2012)涿执字第353-3号执行裁定书追加王晓慧为被执行人,并告知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本院认为,执行过程中制作的追加第三人为本案的被执行人的执行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对追加被执行人的执行行为不服,应当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如对审查的异议结果不服,可以向执行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涿鹿县人民法院(2012)涿执字第353-3号追加王晓慧为被执行人的执行裁定书告知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违反法律规定。该院应对追加王晓慧为被执行人的程序进行审查。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涿鹿县人民法院(2012)涿执字第353-3号执行裁定,发回涿鹿县人民法院重新作出执行裁定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赵芙琳执行员胡金保执行员黄世国

书记员:施玉林(兼)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