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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陈某与褚某某离婚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4)固执字第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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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陈某,男,1988年2月13日出生,汉族,永清县。申请执行人褚某某,女,1988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固安县。

本院在执行陈某诉褚某某离婚一案,因被执行人褚某某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讼诉过程中依法冻结的被执行人褚某某在银行的存款扣划至固安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褚某某在银行的存款251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牛玉文

书记员:赵晖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