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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452a5daf-a076-4a1c-910a-f62c83c481a8裁定书

(2013)固执字第3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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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赵妙萱,女,2007年1月5日出生,汉族,固安县固安镇朱村人。法定代理人吴新华,女,1983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固安县固安镇朱村人,系申请执行人赵妙萱母亲。被执行人赵艳庆,男,1982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固安县固安镇金卜拉村人。

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2012)固少民初字第18号民事调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赵妙萱于2013年8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8月8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赵艳庆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赵艳庆名下的银行存款2490元至本院帐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牛玉文

书记员:赵晖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