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赵妙萱,女,2007年1月5日出生,汉族,固安县固安镇朱村人。法定代理人吴新华,女,1983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固安县固安镇朱村人,系申请执行人赵妙萱母亲。被执行人赵艳庆,男,1982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固安县固安镇金卜拉村人。
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2012)固少民初字第18号民事调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赵妙萱于2013年8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8月8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赵艳庆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赵艳庆名下的银行存款2490元至本院帐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牛玉文
书记员:赵晖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