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来超,男,汉族,山东省菏泽市曹县郑庄曹石庄行政村曹石庄**。被执行人邢立星,男,汉族,1989年3月20日出生,河北省,河北省沧州市吴桥县安陵镇孟举庄村**iv> 申请执行人王来超于2013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执行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6日作出的(2011)固民初字第2712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来超与被执行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2013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书。
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王来超的申请书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执行人王来超撤回执行邢立星交通事故纠纷案的强制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贾军江
书记员:赵晖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