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高海洋,男,1988年4月28日出生,汉族,河北省高碑店市。被执行人正兴集团廊坊车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赖建辉。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海洋与被执行人正兴集团廊坊车轮有限公司双倍工资、社会保险争议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高海洋于2013年1月28日已与被执行人正兴集团廊坊车轮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正兴集团廊坊车轮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高海洋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正兴集团廊坊车轮有限公司的执行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执行人高海洋撤回对被执行人正兴集团廊坊车轮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终结固安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固劳仲案字(2012)第93号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牛玉文
书记员:赵晖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