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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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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固执字第6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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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

申请执行人黄志博,女,1983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张家口市蔚县西合营镇柳子瞳村庭院**。被执行人固安县中盛联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路明,该公司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固民初字第112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黄志博于2012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固安县中盛联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中确定的义务,本院已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固安县中盛联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固安县中盛联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金融单位的存款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王克东

书记员:谢建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