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马秀杰,女,1964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固安县新源街。被执行人鲁广付,男,1968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三台子街道,北四台子村。被执行人刘淑媛,女,1971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三台子街道北四台子村。
本院于2013年3月15日作出(2013)固执字第161-1号冻结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鲁广付、刘淑媛名下的银行存款。现因进入执行程序,需要扣划此笔款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执行人鲁广付、刘淑媛的银行存款6542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唐怀玉审判员:王克东审判员:崔建华
书记员:李宁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