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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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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固执字第25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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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马秀杰,女,1964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固安县新源街。被执行人鲁广付,男,1968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三台子街道,北四台子村。被执行人刘淑媛,女,1971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三台子街道北四台子村。

本院于2013年3月15日作出(2013)固执字第161-1号冻结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鲁广付、刘淑媛名下的银行存款。现因进入执行程序,需要扣划此笔款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执行人鲁广付、刘淑媛的银行存款6542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唐怀玉审判员:王克东审判员:崔建华

书记员:李宁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