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郭建军,男1967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固安县固安镇。被执行人祝永刚,男,1976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固安县育才路地税小区。被执行人赵春香,女,1977年8月26日出生,汉族,祝永刚之妻。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固民初字第121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10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给付申请人借款及迟延履行金,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4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祝永刚所有的房屋一套。
审判员:王克东
书记员:李宁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4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