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志国,男,1957年4月10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固安县人,现住固安县。被执行人李泽龙,男,1958年6月7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固安县人,现住固安县。被执行人肖宝珍,女,1960年5月3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固安县人,现住固安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2012)固民初字第140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6月19日向被执行人李泽龙、肖宝珍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泽龙、肖宝珍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泽龙、肖宝珍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李泽龙、肖宝珍存款3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崔建华
书记员:刘晓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