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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李志国与李泽龙、肖宝珍排除妨碍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固执字第2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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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李志国,男,1957年4月10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固安县人,现住固安县。被执行人李泽龙,男,1958年6月7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固安县人,现住固安县。被执行人肖宝珍,女,1960年5月3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固安县人,现住固安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2012)固民初字第140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6月19日向被执行人李泽龙、肖宝珍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泽龙、肖宝珍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泽龙、肖宝珍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李泽龙、肖宝珍存款3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崔建华

书记员:刘晓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