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元钧(等四人),男,1939年6月15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住宣化区跃进街******。被执行人张富,男,1970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兰西县人,住,住兰西县奋斗乡团结村大王家窝堡屯村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2012)固民初字第156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张富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执行人提出执行申请,要求对被执行人驾驶的黑ML08**号重型仓栅式货车依法进行评估、拍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张富驾驶的黑ML08**号重型仓栅式货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牛玉文
书记员:赵晖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