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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段广战执行案裁定书

(2014)邳执字第001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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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段广战,居民。被执行人袁继爱,居民。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3年10月9日作出(2013)邳民初字第165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2月31日向被执行人袁继爱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袁继爱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袁继爱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0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袁继爱的银行存款155633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或扣留、提取其相应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以查封清单为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姚银执行员孙光献执行员汪洪明

书记员:苏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0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