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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杜培东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13)新执字第29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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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

申请执行人杜培东,男,1986年10月3日生,汉族,军人。被执行人徐勤明,男,1965年9月21日生,汉族,工人。

本院在执行杜培东与徐勤民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查询被执行人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农业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工商银行江苏省分行、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交通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建设银行江苏省分行、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金融机构存款情况;2、查询被执行人的车辆信息;3、查询被执行人的房地产登记情况等措施。查询结果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时无法实际执结,本院经与申请执行人释明,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本案申请标的为5500元,执行到位0元,未执行到位5500元。

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无法执结,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向原执行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曹敬银执行员孙先胜执行员张颖

书记员:薛宜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