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季美如。委托代理人姜瑞萍。被告通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钱国宾,局长。
原告季美如诉被告通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求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于2014年6月2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季美如于2014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通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在本院审理期间,原告季美如申请撤回对被告通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季美如撤回对被告通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季美如负担。
审判长:周斌代理审判员:吴云霞人民陪审员:穆亚波
书记员:陆婷婷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