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人蔡桂英。起诉人吴静芳。起诉人顾卫东。
2014年4月15日,本院收到起诉人蔡桂英、吴静芳、顾卫东的行政起诉状。起诉人诉称:三起诉人系有30多年工龄的乡村医生,2011年如皋市卫生局将三起诉人裁员,被起诉人如皋市人保局没有给任何补助,也没有为起诉人办理养老保险,仅发放了几千元的一次性补助。故起诉人诉至法院,要求被起诉人发放有养老保障的补助,或者恢复起诉人参加养老保险的权利。本院收到行政诉状后,将该案交如东县行政纠纷协调服务中心进行诉前协调,但协调未果,现起诉人坚持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从起诉人提供的材料来看,起诉人诉称的争议系落实政策的范畴,属于历史遗留问题,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据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蔡桂英、吴静芳、顾卫东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鲍克俭代理审判员:俞婧人民陪审员:李燕平
书记员:陈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