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人曹美平。
2014年5月12日,本院收到起诉人曹美平的行政起诉状。起诉人诉称:被起诉人南通滨海园区社会管理局于2014年4月28日向起诉人作出(2014)行复第1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提供了北兴桥镇人民政府《关于教育路拓宽工程建设中有关问题的决定》和《关于桥南新区开发工程暂行办法》。起诉人认为,根据上述文件,起诉人在1995年被拆除的房屋应当按照拆一还一补偿和安置,故诉至法院,要求被起诉人给予起诉人在1995年北兴桥镇创建时被拆除的150平方米房屋获得同等的拆一还一的补偿和安置,并赔偿起诉人由此造成的损失。本院收到行政诉状后,将该案交如东县行政纠纷协调服务中心进行诉前协调,但协调未果,现起诉人坚持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本案中,根据起诉人的提供的证据以及本院(2013)东行初字第0050号生效判决,起诉人所诉争议发生于1995年,从起诉人知道房屋被拆迁至2014年5月23日提起诉讼已超过两年的起诉期限。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曹美平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鲍克俭代理审判员:俞婧人民陪审员:李燕平
书记员:陈曌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