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江苏三善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沭城镇学府中路凯瑞大厦**。法定代表人仲其林,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建,江苏田湾(东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东海县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住,住所地东海县牛山镇晶都大道劳动大厦法定代表人徐振峰,局长。委托代理人苗克林。委托代理人周景宝,江苏恒旭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陆根江,农民。
原告江苏三善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东海县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第三人陆根江工伤认定一案,于2014年3月2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江苏三善建设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江苏三善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戚宇代理审判员:郭巍人民陪审员:马长宜
书记员:王信甲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