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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清算与破产 · 破产 · 2015

王跃淑、江苏维尔电气有限公司等与连云港市乐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5)连东商破预字第0000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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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清算与破产文书2015年文书破产程序

申请人王跃淑。申请人江苏维尔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尔电气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宝应县范水工业区。法定代表人王跃淑。申请人问泽洪。申请人蔡宝山。申请人王洁。申请人蔡科阳。申请人唐爱明。申请人蔡桂珍。申请人管以椿。申请人耿玉和。被申请人连云港市乐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成置业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东海县牛山镇幸福南路东侧323省道北侧。法定代表人唐动生,该公司董事长。2015年4月3日,本院收到申请人王跃淑、江苏维尔电气有限公司、问泽洪、蔡宝山、王洁、蔡科阳、唐爱明、蔡桂珍、管以椿、耿玉和的破产申请。被申请人乐成置业公司于4月14日提出异议,认为该公司尚未达到资不抵债的程度,不符合破产申请的法定条件。

经审查,本院认为,第一,关于蔡宝山、王洁、耿玉和、管以椿、唐爱明、蔡科阳、蔡桂珍的申请问题。蔡宝山于2015年4月12日向本院作出书面声明,称本人及王洁、耿玉和、管以椿、唐爱民(明)、蔡科阳、蔡桂珍没有参加关于连云港市乐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破产的申请。蔡宝山等七人的申请材料系其他申请人转交,且该申请书上只有蔡宝山一个签名,其他六人均未签名,现蔡宝山已书面声明未参加破产申请,故对于蔡宝山等七人的申请本院不予审查。第二,关于问泽洪的申请问题。被申请人对此提出异议,认为问泽洪所投资金系股东向公司的出资行为,彼此之间不存在借贷关系。由于问泽洪系被申请人的股东和原法定代表人,申请人问泽洪不能有效证明其与被申请人乐成置业公司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所以申请人问泽洪不具备申请破产的主体资格。第三,关于王跃淑和维尔电气公司的申请问题。王跃淑与乐成置业公司签订了债权转让而及以房抵债协议书,后被申请人乐成置业公司又先后两次作出书面承诺,所以王跃淑和乐成置业公司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且债务履行期限已经届满但未得到清偿。维尔电气公司和乐成置业公司签订了设备采购合同,由维尔电气公司向乐成置业公司提供高低压配电成套设备,合同已履行,后乐成置业公司出具承诺书,所以维尔电气公司和乐成置业公司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且债务履行期限已经届满但未得到清偿。故王跃淑和维尔电气公司享有申请破产的权利。第四,关于被申请人乐成置业公司是否具备破产原因的问题。被申请人乐成置业公司提出异议,认为本公司现有存量资产为人民币3.5亿元,尚未达到资不抵债的程度,并提供(乐成置业)公司大宗资产估算一览表一份。由于被申请人乐成置业公司一直正常经营,虽然存在一定负债仍属正常,但是尚未达到资不抵债的程度,也没有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故被申请人不具备破产原因。综上,被申请人乐成置业公司的异议成立,对申请人破产申请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人王跃淑、维尔电气公司、问泽洪的破产申请,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审判长:高翔审判员:何士海审判员:施白芳

书记员:王哲丽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