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文茵被执行人:广州市天河区东站丰盈食府、陈小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穗天劳人仲案字第(2013)2157号仲裁裁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该被执行人在限期前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本案执行费。但该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广州市天河区东站丰盈食府名下银行存款6969.54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陈敏豪
书记员:杨伟业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