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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任雨阳、许林英、冯忠芬、陈伟雄仲裁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穗天法执字第76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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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被执行人:任雨阳、许林英、冯忠芬、陈伟雄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广州市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3)穗穗仲案字第1898号裁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该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本案执行费。但该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冯忠芬所有的位于*房、*房,*房。二、查封被执行人仁雨阳所有的位于*房、*房、*房、2836房、*房、*房、*房、*房、*房、*房、*房、*房。三、查封被执行人陈伟雄所有的位于*房的产权份额。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王华睿

书记员:杨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