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高珊,女,汉族,1973年11月3日出生。被告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法定代表人李廷忠,该局局长。第三人深圳市罗兰斯宝物业发展有限公司,(21M)。法定代表人吴少杰,该司董事长。第三人深圳市汉京集团有限公司,(22H)。法定代表人吴少杰,该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雷涛,广东王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匡慧,广东王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原告高珊诉被告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行政不作为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25日受理后,于2014年7月21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和应诉通知书。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自主自愿,并不损害公共利益、国家利益或他人利益,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高珊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交纳),本院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余款退还原告。
审判长:李轶男人民陪审员:陈绍粦人民陪审员:吕珍兰
书记员:陈东方(代)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