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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 一审 · 2014

赵际文与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4)深福法行初字第5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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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文书2014年文书一审程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赵际文,男,汉族。被告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法定代表人徐友军,该局局长。

原告赵际文因要求被告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履行法定职责,于2014年4月1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诉讼中原告于2014年5月19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撤回起诉,并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他人利益,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际文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谢文超人民陪审员:彭风人民陪审员:陈丽莉

书记员:雷艳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