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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 一审 · 2014

李子韩与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一审行政裁定书(3)

(2014)深福法行初字第566、5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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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文书2014年文书一审程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李子韩,男,汉族,1989年10月29日。被告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法定代表人徐友军,局长。

上列原告诉被告行政其他纠纷二案,原告在法定期间内未按规定预交诉讼费,也未提交减、缓、免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长:计晴人民陪审员:戴自琳人民陪审员:侯昆

书记员:詹晓凡(代)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