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福岭,男,汉族。被告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法定代表人徐友军,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陈贝贝,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华分局。委托代理人郑爱华,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华分局。第三人深圳市合万盛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树光。
原告王福岭不服被告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决定一案,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并不损害公共利益、国家利益或他人利益,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福岭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伍建卿人民陪审员:陈绍粦人民陪审员:吕珍兰
书记员:黄宝仪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