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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 一审 · 2014

王福岭与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一审裁定书

(2014)深福法行初字第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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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文书2014年文书一审程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王福岭,男,汉族。被告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法定代表人徐友军,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陈贝贝,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华分局。委托代理人郑爱华,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华分局。第三人深圳市合万盛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树光。

原告王福岭不服被告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决定一案,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并不损害公共利益、国家利益或他人利益,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福岭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伍建卿人民陪审员:陈绍粦人民陪审员:吕珍兰

书记员:黄宝仪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