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阳兵,男,汉族,1987年2月14日出生。被告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法定代表人徐友军,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秦培荣。委托代理人李迁。
上列原告孙阳兵诉被告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17日受理后,于2014年2月18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和应诉通知书。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自主自愿,并不损害公共利益、国家利益或他人利益,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孙阳兵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交纳),本院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余款退还原告。
审判长:李轶男人民陪审员:陈绍粦人民陪审员:吕珍兰
书记员:陈东方(代)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