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佛山华丰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法定代表人陈洁萍。被申请人佛山市南海新潮布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法定代表人余泽洪。第三人余泽洪,男,居住四川省筠连县。第三人余强,男,居住佛山市南海区。委托代理人张晓伟、吴健雄,均为广东法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3年8月23日对申请人佛山华丰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丰公司)申请被申请人佛山市南海新潮布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潮布业公司)强制清算一案进行立案审查,后于2014年1月9日作出(2013)佛南法民二清(预)字第12号裁定,受理华丰公司提出对新潮布业公司进行强制清算的申请。在受理对新潮布业公司进行强制清算的申请后,本院向新潮布业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余泽洪及股东余强发出公告,要求相应主体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申报新潮布业公司的财产,并移交印章、账簿、文书、财产状况说明、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工资支付情况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等资料并进行了相应的法律义务告知。但在本院限定期限内,新潮布业公司、新潮布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余泽洪、股东余强未向本院提供关于新潮布业公司的任何情况。鉴于新潮布业公司的相关的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无法获知,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华丰公司申请对新潮布业公司进行强制清算一案,本院作以下裁定:终结申请人佛山华丰纺织有限公司申请被申请人佛山市南海新潮布业有限公司进行强制清算的程序。申请人佛山华丰纺织有限公司可另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的规定,要求被申请人佛山市南海新潮布业有限公司的股东、董事、实际控制人等清算义务人对其债务承担偿还责任。
审判长:郭焕桃审判员:曾婉慧代理审判员:叶水凤
书记员:黎秀萍